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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在中国的发展与前景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3/6/7 18:37:26 浏览人数:[1426]

 

一、1989年民政部颁布《民政部单位财会工作审计合规标准》
《民政部单位财会工作审计合规标准》是1989年民政部为促进各单位加强财会工作,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提高财会管理水平,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特制定的标准。但是该标准只适用于划归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的单位,也不是贯穿整个经营活动的真正意义上的合规管理制度。值得肯定的是,该标准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了朴素的合规概念。
 
二、2006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我国政府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视,始于金融企业,后逐渐被推广到所有中央管理企业。2005年以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对金融企业法律风险的充分认知,开始在金融企业中推行合规机制。2006年,原中国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为蓝本,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
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要求合规管理部门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规定了合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向高管层提供合规建议;(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3)审核评价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4)开展员工合规培训和教育;(5)识别和评估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以及新业务方式的拓展等产生的合规风险;(6)开展合规风险的监测和测试;(7)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联系等。《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强调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与银监会《(指引)内容相对一致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三、商务部2007年第6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经营企业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依据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当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的规定,决定在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研发、生产及进出口企业中,推行建立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该控制机制不是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也没有引入企业合规概念,但在规定的具体措施内容方面也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因素,提出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基本要素如下:(1)拟定政策声明,企业作出遵守国家出口控制法律法规承诺;(2)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和人员职责;(3)制定审查程序;(4)编制管理手册;(5)开展教育培训;(6)保留资料档案。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2021年第10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新规定,并引入合规机制概念,内部合规机制基本要素进一步明确和全面:(1)拟定政策声明;(2)建立组织机构;(3)全面风险评估;(4)确立审查程序;(5)制定应急措施;(6)开展教育培训;(7)完善合规审计;(8)保留资料档案;(9)编制管理手册。
 
四、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
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
 
五、201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要求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律实施合规管理,依法建立合规机构,以行政规章的方式向证券企业推行强制合规制度。
 
六、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一些新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该法首次引入了严格责任制度,对于企业员工存在贿赂行为的,一律推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同时,该法为企业提供了无责任抗辩的机会,经营者(也就是企业)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是指经营者已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不应放纵或者变相放纵工作人员实行贿赂行为。该法也是第一次规定了企业合规作为单位犯罪出罪的法律依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修正。
 
七、201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
2017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为蓝本,发布了中国版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该标准提供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指南和建议做法。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环境(理解组织及其环境、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确定合规管理体系的范围、合规管理体系和良好治理原则、合规义务的识别、合规义务的维护、合规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价);(2)领导作用(领导作用与承诺、合规方针、组织角色职责和权限、组织内合规职责的分配、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者的角色和职责、合规团队、管理层职责);(3)策划(合规风险的应对措施、合规目标和实施策划);(4)支持(资源、能力与培训、合规意识创建和支持合规的行为、合规文化、内外部沟通机制、文件化信息);(5)运行(运行的策划和控制、建立控制和程序、外包合规风险);(6)绩效评价(监测分析和评价、合规绩效反馈来源、合规报告、管理评审);(7)改进(不合格和纠正措施、上报、持续改进)。
 
八、2018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起设立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部门于2018年1月共同发起成立了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和企业服务平台,着力推动我国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进程。这也是我国首次设立全国性的企业合规管理服务机构。
 
九、2018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该指引对中央企业强化合规经营、建设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意见,初步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中央企业董高监的合规管理职责,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提出了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包括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加强合规风险应对,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强化违规问责,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同时,在合规管理保障方面,要求加强合规考核评价,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重视合规培训,积极培育合规文化(合规手册、合规承诺书等),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十、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其他六个部门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该指引对于开展境外经营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其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中的合规管理问题,确立了基本的标准和体系。该指引强调的“规”包括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国资委的指引未强调道德规范)、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等。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合规管理架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行为准则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合规制度、合规管理办法、合规操作流程)、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合规培训、合规汇报、合规考核、合规咨询与审核、合规信息举报与调查、合规向责、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合规风险处置)、合规评审与改进(合规审计、合规管理体系评价、持续改进)、合规文化建设(合规文化培育、合规文化推广)。
该指引特别强调,企业还应针对特定行业的合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合规风险管理办法。例如,金融业及有关行业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政策,银行、通信、医疗等行业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政策等。
 
十一、2019年5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联合多家单位发布《欧盟GDPR合规指引》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于2018年5月25日全面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为了与该条例有效衔接,《欧盟GDPR合规指引》提出合规管理体系、疑难点及合规建议,以及GDPR与我国法律的比较和冲突应对。其中,合规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组织架构保障、合规管理体系设立与执行、合规培训及宣讲、合规管理体系执行的监督和审计。
 
十二、2021年3月企业合规师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21年3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企业合规师新职业。这对于促进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培养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人才,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十三、2021年2月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
该规范从反商业贿赂、反垄断、财务与税务、产品推广、集中采购、环境、健康和安全、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合规及网络安全等方面对医药行业企业进行全面规范,帮助医药企业发现行业及法律监管方面的漏洞,理顺监管和报告体系,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领布的系列法律文件和方案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一方面,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另一方面,也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积极响应。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其后,渐江、辽宁、江苏、深圳等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开展相关工作,发布了一批地方政策文件,包括《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波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试行)》等,对刑事合规不起诉进行了有益的制度探索。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与企业合规在政策精神上不谋而合。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的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明确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建设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上述政策法规的颁布为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五、2021年3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各类市场经济体加强合规管理,依法合规经营,尤其突出了民营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使我国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终于纳人全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总体系中,合规建设从此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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